通知公告:
    本栏目暂无信息2017/8/4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信用体系建设

凉山州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6-3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行为,落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精神若干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等文件规定及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备案原则及范围

(一)评审备案工作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回避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二)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精神若干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规定的由州级颁证矿种的以下情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1.探矿权转采矿权;

2.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含增加矿体或矿层);

3.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三)以下情形,颁证机关只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不予以备案。

1.在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前,颁证机关需组织对储量核实报告进行评审,以作为矿业权招拍挂起拍(挂)起价评估依据的。

2.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未超过30%,但矿权人进行了储量核实,主动申请州自然资源局对核实的资源储量组织评审的。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资料

(一)矿权人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州自然资源局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向州自然资源局提交以下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函;

2.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3.矿业权有效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人未在矿业权有效期内提出的,需同时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附图、附表、附件。

5.县市自然资源局对矿权基本情况,申请备案理由,本次备案资源储量情况,本次备案前资源储量出让收益缴纳情况及申请备案矿业权范围是否涉及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各类保护区的书面意见。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法人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

(二)因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申请对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进行评审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县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储量核实报告进行评审的申请;

2.登记机关对拟招拍挂出让矿业权论证报告的批复;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附图、附表、附件。

(三)资源量变化量未超过30%,矿权人申请进行储量核实报告评审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矿业权人对储量核实报告进行评审的申请;

2.矿业权有效许可证的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人未在矿业权有效期内提出的,需同时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附图、附表、附件。

4.县市自然资源局对矿权基本情况,申请评审理由,本次评审资源储量情况,本次评审前资源储量出让收益缴纳情况及申请评审矿业权范围是否涉及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各类保护区的书面意见。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法人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受理

(一)州自然资源局对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对于符合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期间,受理程序中止,未在规定期限内(1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的,受理程序终止。

受理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技术报告是否满足评审要求等。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备案

州自然资源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备案工作(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需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并提交)。

(一)评审。评审专家组应当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工业指标及估算参数的选取、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和综合评价等内容。评审通过的,出具矿产资源储量专家评审意见书,评审未通过的,材料退回。评审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含申请人补正申请时间)。

1.组织形式及评审专家构成。评审采取会议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原则上,申请储量评审的矿业权,不论大中小型应全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申请人应协助和配合现场核查。评审工作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类型组建评审专家组,原则上根据资源储量规模确定专家人数,大中型不低于5名专家,小型不低于3名专家。大中型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专家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2.费用支付。凡申请储量评审的,由州自然资源在《凉山州矿产资源储量勘查开发利用技术服务咨询检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开展现场核查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但经州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或评审后未通过,矿业权人(县市自然资源局)就同一事项申请进行第二次以上评审的,评审费用由矿权人(县市自然资源局)支付。考虑评审工作连续性,可用第一次抽取的评审专家。

对于资源量变化量未超过30%,矿权人申请州自然资源局进行储量核实报告评审的,评审费用由矿权人支付,财政不支付相关费用。

以下情形的储量核实报告评审不予通过:

(1)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技术规范要求;工程控制程度不够,矿体圈连不合理、资源储量计算方法不合理;工业指标、估算参数选择不当,依据不充分。

(2)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及矿床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相应阶段技术规范要求。

(3)报告编写人不满足要求,报告内审把关不严,未按储量核实报告要求编制,报告编写质量差。

(4)储量核实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虚列勘查工作量,提供虚假资料。

(5)报告修改时限超过20个工作日仍不提交报告的。

(二)备案。评审通过后,由州自然资源局完成资源储量备案。申请人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图件、附表、附件。

2.关于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

3.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

5.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表及矿山储量数据转换结果调整说明。

6.专家评审意见书和《现场核查报告》。

7.备案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8.以上资料PDF扫描电子档(刻录光盘)。

州自然资源局在材料合格齐全情况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出具书面告知申请人备案结果的函。予以备案的,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将结果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作为统计的依据。

州自然资源局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化建设,按评审备案权限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评审备案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已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经查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权限撤销评审备案结果,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处罚信息。

五、评审备案专家库的建立及专家管理

(一)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参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发[2019]2号)相关规定,组建与管理《凉山州矿产资源储量勘查开发利用技术服务咨询检查专家库》,入库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掌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

2.具有地质矿产勘查、物化探、采矿、选矿、水工环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备开展工作的身体健康条件,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具有公平公正纪律意识,对审查项目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二)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1.专家的权利

(1)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干预;

(2)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接受劳务报酬和补助;

(3)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专家的义务

(1)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终身责任;

(2)对专家活动过程保密,不得泄漏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信息;

(3)根据要求,准时出席专家活动,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出席的应出具相关证明;

  (4)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报更改本人《凉山州矿产资源储量勘查开发利用技术服务咨询检查专家库》中的相关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专家的选取

1.专家应随机抽取,并在州自然资源局机关纪委的监督下进行。业务科室根据所需专家的人数、专业以及需要回避的专家的限定条件与局机关纪委组成摇号组,由摇号组从《凉山州矿产资源储量勘查开发利用技术服务咨询检查专家库》中按所需专业摇号随机抽取,直到满足项目需要为止;

对抽取过程、最终抽取的专家进行书面记录,摇号组成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专家成员:

(1)专家所在单位的工作成果;

(2)参与工作或被聘为技术指导的成果;

(3)存在可能影响对评估成果客观、公正审查的其他关系。

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活动并给予警告。

六、储量核实报告主编人员资格要求

小型储量规模的报告主要编制人员须具备与编制内容相适应的相应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中型及以上储量规模报告主要编制人员须具备与编制内容相适应的相应专业高级(含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报告编制人员须是报告编制单位在册人员。

七、监督管理

(一)评审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评审专家独立审查,发表个人意见,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专家组作出是否通过评审的结论,通过评审的,评审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书。

(二)在评审中不负责,把关不严格,未公正履行职责,个人意见明显偏离原则、标准和方法、影响公正或可能对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审查认定后,予以警告2次,警告后仍不悔改,在项目评审中仍存在以上问题的,取消其专家成员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参与的项目不支付评审费用。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退出专家库,并予以公告:

(1)一年内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2)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的(原则上年龄超过70周岁的);

(3)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4)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单位就提交评审的同一报告存在连续两次未通过评审的,对存在问题书面通报编制单位。连续三次未通过评审,存在问题通报编制单位的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地质局,涉及民营地质勘查单位的,同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在编制的储量核实报告中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凉山州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4日